【48812】眉山市彭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眉彭市监处分〔2022〕103号)
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在当事人罗平开设的彭山区强强燃具店内抄获所出售的燃气灶有部分无熄火维护设备,被当场拘留采纳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间经过成都一卢姓老板(详细名字不详)开车送货到当事人开设的门市彭山区强强燃具店出售,购得“精鼎”牌(单灶)燃气灶4台(每台25元),算计100元;“爱尔可”牌(单灶)燃气灶2台(每台25元),算计50元;“OGAS”牌(单灶)燃气灶1台45元、(双灶)燃气灶4台(每台75元)、算计345元;“华帝”牌(双灶)燃气灶1台75元。以上所购产品算计总金额:720元。购进后以每台40元的价格出售“精鼎”牌(单灶)燃气灶2台,营收80元,获取赢利30元,其他燃气灶未出售。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依据证明:1、现场查看笔录;2、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3、资产清单;4、有罗成文的询问笔录;5、有罗成文、罗平居民身份证;6、罗平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7、授权委托书;8、产品相片。
2022年2月28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则,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103号),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的内容及现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奉告。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说、申辩。
本局以为,当事人出售的上述品牌燃气灶无熄火维护设备,或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制止出产、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出产、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之规则,我局决议处分如下:
2、没收“精鼎”牌(单灶)燃气灶2台;“爱尔可”牌(单灶)燃气灶2台;“OGAS”牌(单灶)燃气灶1台、(双灶)燃气灶4台;“华帝”牌(双灶)燃气灶1台;
请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实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大街)、区级各部门


